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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0號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的決定》已報經(jīng)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3月29日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4月2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的決定》進行了審議,現(xiàn)決定予以批準,由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6年11月29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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